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情感詐騙│兒少網路安全




【故事案例】
17歲的阿智,覺得同學無聊又幼稚,和爸媽聊天又話不投機,突然想起交友軟體的廣告,想藉此找到志同道合的朋友。他火速下載了許多「交友軟體」,換了好看的照片,還寫了豐富的自我介紹,不到一天就跟許多網友「配對成功」。

配對後,阿智很開心網友Q有認真看他主頁的內容,並且願意花很多時間陪他聊天,不會用貼圖打發他;他覺得網友Q是真心的朋友,便把很私密的心事都告訴網友Q……

直到某一天,阿智收到同學A傳來的「截圖」,每一張都是他跟網友Q很私密的對話……,除了自己的秘密,甚至個資(如:學校、社群)皆被公布。留言區還有陌生網友對他的嘲笑,讓阿智感到很受傷,覺得自己付出的真心被人家當笑話看。更可怕的是,阿智開始收到許多網友的騷擾訊息……
 

你知道以上已經觸法了嗎?

沒有原因的擅自錄音、拍照、錄影,紀錄他人非公開的言論、談話、身體隱私者,最高可處3年有期徒刑或30萬罰金!

如果你遇到類似阿智的狀況,歡迎找「少年服務中心」聊聊,讓社工陪伴你一起面對困境!  

網路安全,法律知識大補帖

《刑法》 第309條 規定
  • 公然侮辱人者,處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。

《刑法》 第310條 規定
  • 意圖散布於眾,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,為誹謗罪,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。
  • 散布文字、圖畫犯前項之罪者,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三萬元以下罰金。
  • 對於所誹謗之事,能證明其為真實者,不罰。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,不在此限。公然侮辱人者,處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。

《刑法》 第313條 規定
  • 散布流言或以詐術損害他人之信用者,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科或併科二十萬元以下罰金。
  • 以廣播電視、電子通訊、網際網路或其他傳播工具犯前項之罪者,得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。

《刑法》 第315條 規定
  • 有下列行為之一者,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三十萬元以下罰金:
  • 無故利用工具或設備窺視、竊聽他人非公開之活動、言論、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者。
  • 無故以錄音、照相、錄影或電磁紀錄竊錄他人非公開之活動、言論、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者。

《刑法》第318-1條 規定
  • 無故洩漏因利用電腦或其他相關設備知悉或持有他人之秘密者,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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